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》 第七条第一款
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认(申)购费、赎回费、销售服务费。
- 文号
- 证监会公告〔2025〕22号(2025年12月31日公布,2026年1月1日起施行)
- 发布机关
-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- 本站用于
- 本站只计算这三类费用;管理费、托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、已反映在净值里,不单独计算。
- 出处
- https://www.csrc.gov.cn/csrc/c101954/c7606091/content.shtml
- 查证
- 2026-09-22
定投计算 / 依据与口径
工具用到的每一条规则,都在这里给出原文摘录、文号条款、官方链接和查证日期(2026-09-22)。法规没有原话、由本站为了计算而做的约定,单独列在最后,标为「本站归纳」。
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认(申)购费、赎回费、销售服务费。
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,不得收取认(申)购费、销售服务费。
对于主动偏股型基金,收取的认(申)购费应当不高于认(申)购金额的0.8%;对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,收取的认(申)购费应当不高于认(申)购金额的0.5%;对于指数型基金、债券型基金,收取的认(申)购费应当不高于认(申)购金额的0.3%
认(申)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,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。
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,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。
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少于七日的基金份额,应当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.5%的赎回费;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、少于三十日的基金份额,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%的赎回费;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、少于一百八十日的基金份额,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.5%的赎回费。
对于个人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的指数型基金、债券型基金份额,以及对于机构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三十日的债券型基金份额,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。
对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(ETF)、同业存单基金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或基金份额,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。
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,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.4%/年;对于指数型基金、债券型基金,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.2%/年;对于货币市场基金,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.15%/年……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外,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,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。
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,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,对除赎回费外的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。
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本规定的,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
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,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,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.5%的赎回费,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。
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、赎回价格,依据申购、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、减有关费用计算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、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。
净申购金额=申购金额/(1+申购费率);申购费用=申购金额-净申购金额;申购份额=净申购金额/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
简化赎回费收费安排,明确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。三是明确对投资者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(货币市场基金除外),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,鼓励长期持有。
本站归纳 · 不是法条原文
原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3〕26号)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废止,由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5〕22号)取代。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「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收取不低于 1.5%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」仍然有效,与新规第十条第二款的第一档一致;新规在此之外增加了 7 至 30 日、30 至 180 日两档下限。
新规第二十九条给已发售的基金留了 12 个月调整期。所以在 2026 年内,你在某只存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里看到的费率仍可能是旧标准。工具遇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费率只做提示,是否合规、何时调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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